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毕业与学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条 毕业申请与审核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所有环节并完成毕业论文的在籍研究生,经学校审查通过,均可按本办法申请毕业。程序如下:
(一)毕业申请。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
(二)学位点审核。所属学位点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毕业论文和毕业申请材料,提出是否同意毕业的建议,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审定。研究生院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点提交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和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提前毕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遵纪守法,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二)接受至少两年的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训练;
(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单科成绩80分及以上;
(四)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学位论文的要求完成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盲审等相关程序后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五)在学期间获所在学位点认定的高水平学术或实践创新成果。
提前毕业研究生须按学制缴清学费。具备以上条件的研究生,可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位点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结业
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可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研究生须在限定时间内办理结业和离校手续。
已结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出毕业申请,经学位点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接受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位申请成果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成果要求(见附件 1)
(二)专业型硕士学位申请成果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 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申请者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位:
1.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申请学位时未撤销的;
2.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相关要求的;
3.学位论文不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学位论文相关规定的;
4.学位申请成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5.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6.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位申请时限
《铜仁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制内毕业但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以毕业证书时间为起点,全日制研究生2年内、提前毕业研究生3年内,可以提出学位授予申请,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给予结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人员出席,表决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硕士研究生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十条 补授硕士学位
硕士生应届毕业时未通过课程考核或未获得硕士学位,一年后通过课程考核或答辩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可补授硕士学位:
(一)课程考核未通过,经再次重修后通过且获得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经再次论文答辩且合格。
第十一条 学位撤销
(一)对已授硕士学位,发现以下情况予以撤销硕士学位:
1.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事实的;
2.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的;
3.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 2/3,经与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学位申诉
第十二条 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学位研究生将申请书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诉条件且理由充分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 2/3,半数委员通过,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2/3 委员参会会议有效,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毕业证书自校评定委员会作出准予毕业决议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各学位点可在学校规定的硕士学位申请成果要求基础之上另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申请条件,经学位点分学术委员会通过后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
附件1
铜 仁 学 院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成果要求
一、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成果要求
在本学科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如下创新性成果之一,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1.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或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2.与专业相关的调研报告获得市级及以上主要领导的肯定批示;
3.参与导师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奖不多于5名学生使用;二等奖不多于3名学生使用;三等奖1名学生使用);
4.参加导师课题,成果被选省部级及以上智库采用(一项成果仅限1名学生使用);
5.参编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且本人不少于3万字;
6.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论文并被大会论文集采用或者大会发言等;
7.以第一作者身份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并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表彰;
8.学生主持市厅级(含校级项目)及以上项目并完成验收。
二、署名要求
1.研究生的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铜仁学院。
2.申请学位者提交发表的论文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不计入),或者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位申请人。
三、其它说明
1.跨学科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否予以认可,由学位授权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处理。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3.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学位授予的成果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者,允许组织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在毕业后2年内满足学位申请成果要求后,由本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再审议其学位授予资格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附件 2
铜 仁 学 院
专业(领域)硕士学位申请成果要求
一、申请专业(领域)硕士学位成果要求
在本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如下创新性成果之一,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1.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或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单个委托项目且到账经费在人民币5万以上(自然科学)(人文社科3万以上)或者参与导师完成企事业单位单个委托项目且到账经费在人民币20万以上(自然科学)(人文社科10万以上);
3.获得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标准、新产品研发、新开发软件或程序、产品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4.参加导师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奖不多于5名学生使用;二等奖不多于3名学生使用;三等奖1名学生使用);
5.参加导师课题,成果被选省部级及以上智库采用(一项成果仅限1名学生使用);
6.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论文并被大会论文集采用或者大会发言等;
7.以第一作者身份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含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8.学生主持市厅级(含校级项目)及以上项目并完成验收;
9.项目成果转化到账经费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学生作为主要参与人,可供不多于3名学生使用;
10.实践成果运用,比如研究报告等。由学位授权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二、署名要求
1.研究生的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铜仁学院;
2.申请学位者提交发表的论文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不计入),或者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位申请人。
三、其它说明
1.跨学科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否予以认可,由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处理。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3.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学位授予的成果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者,允许组织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在毕业后2年内满足学位申请成果要求后,由本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再审议其学位授予资格并按程序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