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支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了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和在群众中的公认度,把好党员“入口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标准,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展党员的考察方法,增加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党员质量,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公示对象和时间
公示对象包括:
1、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对象;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对象。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三、公示范围和形式
公示一般在公示对象学习和生活地进行。公示采取公告栏、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以保证广大党员群众知情,并进行有效监督。
四、公示的内容
1、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初次申请入党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获得结业证书时间、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本人现实表现及奖惩情况;
2、联系人姓名、电话;
3、公示起止日期;
4、支部负责受理、接待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及来访地址。
五、公示的实施
公示的内容由学院党委和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公示期满后,党委和支部对公示期间的具体情况形成文字报告。
凡发展新党员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发审批通知。
六、公示期间反映问题的方式
党员和普通群众都可以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的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反映问题可以向党委和支部直接提出。反映问题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署真实姓名。
七、公示结果的使用
1、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内无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当履行相关组织发展手续。
2、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对象提出的异议,由党委与支部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沟通,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1)经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存在并相当严重的,不予发展;
(2)经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暂缓发展,继续加强培养考察教育;
(3)对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或经调查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履行相关组织发展手续。
调查期间,允许公示对象对异议做出说明或申辩。
3、异议经核实后,应及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
农林工程与规划学院学生支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