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科研经费使用典型案例(一)

作者: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1:12 点击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为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我们聚焦经费使用风险点,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分享外部审计公开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科研人员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合理合规开展科研工作,让我们一同学习吧!

  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陈某某,浙江某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教授。 1.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外协单位。陈某某承担了XXX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课题分为10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X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A公司和B公司均由陈某某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均是其学生。       2.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将A公司和B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某专项账户划入A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B公司。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某某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9万元。      3.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将B公司列为第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某高校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某某与其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B公司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B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某某交代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B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某某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1万元予以套取。


  陈某某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5万元,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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