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就业促进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不断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障毕业生良好的就业秩序,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结合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校、院两级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应相应成立以书记或院长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充分明确责任,围绕学校当年的就业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帮助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使我校毕业生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怀。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课
(一)机构设置与师资队伍
学校成立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研室,教研室挂靠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研室主任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兼任。就业指导课的开设由教研室提出方案,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课程由系、部领导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专任教师或政治辅导员来承担教学任务。就业指导课教师要认真备课,精心组织,确保就业指导课的质量和效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或教研室委派专人听课,同时负责收集听课教师和同学们的反馈意见,监督和评价就业指导课的实施效果,并给予相关的指导。
(二)课程及教学内容
我校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就业基本知识与职业规划,二是就业政策、法规、形式及择业技巧训练。主要采用理论教育与实践指导、课堂教学与课外辅导或专题讲座相结合的形式分期完成。授课总学时为36学时。
三、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数据统计
(一)毕业生进入最后一学年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对毕业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各院要指派专人负责,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完善本系各专业毕业生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
(二)自毕业年度的三月份开始,各院、班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工作,每月10、20、30号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报送月就业率,并向学生收集相关就业证明的书面材料。同时在“全省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内逐一完善毕业生就业去向及就业单位相关信息,就业人数及单位的书面材料应严格与管理系统内的数据一致。
(三)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各院报送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
(四)、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工作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分两次向社会公布。第一次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0日。其余时间学院将定期在校内进行公布或通报。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及就业协议书由学院按省教育厅模块要求,统一印制,免费提供给应届毕业生。
(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登记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提供的主要材料和档案依据,为了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对用人单位负责,毕业生必须规范、认真填写。各院、部门负责人须严格按表格要求和程序实事求是地签署相关意见或鉴定,严禁“随意鉴定”、“一笔签到底”等不负责任行为。凡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递送的各种材料(如就业推荐表、荣誉证书、作品等),必须经所在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加盖系公章,然后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部门审核合格后并加盖学校公章或招生与就业部门专用章,推荐材料方为有效。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录用关系后,必须签订《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洽谈签订。并经所在院同意且加盖系公章,然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盖章后方为生效。
(四)《协议书》不得复印和转借,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签订一份就业协议。《协议书》若有损坏或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情况,是损坏的将损坏的《协议书》交回学校,属遗失的须出具相应证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每位应届毕业生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在学校毕业生管理系信息库中记录的协议书号为准,毕业后另行签订的其它协议与学校无关。
五、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管理及相关要求
(一)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审查及发布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筹。各院、班及毕业生要多渠道、多方式、广泛联系用人单位,获取的就业信息要及时报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登记备案,经过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统一在学校就业信息网页上发布,同时下发到各相关院、毕业班。尽量避免重复工作或工作上的失误。
(二)各院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和毕业生应聘工作,收到就业信息后应积极组织本院有意向的毕业生按相关要求及时报名应聘,并关注毕业生应聘结果。毕业生应聘签约后,各院要及时将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信息报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存档备案,并按已就业录入“贵州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进行发布。
(三)已就业毕业生证明资料由毕业生所在院整理汇总并妥善保管三年。
(四)为了加强对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各院、班应在毕业生离校前建立本班、本院毕业生的E-mail或QQ联系网络,并明确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