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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仁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06-28 00:00:00  发布人:xszzglzx  浏览量:
 

各学院、部门:

《铜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铜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3.附件4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4.附件5 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铜仁学院

2017年6月9日

附件1

铜  仁  学  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贯彻落实,保障我校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帮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贵州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6〕120号)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6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民族预科学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本人申请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长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贫困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贫困学生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贫困生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专业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班级贫困学生评议小组负责人为认定评议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工作制度,不按工作程序进行评议认定的,学校将追究其主体责任。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城市(含县城):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50元(含650元);

农村、乡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400元(含400元)。

第九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具体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特殊困难:符合第八条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的复原退伍军人子女;

3.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4.烈士子女;

5.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农村低保户子女;

7.城镇低保户子女;

8.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困难、一般困难:符合第八条认定标准的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十条  贫困学生评议认定依据: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

3.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认定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专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评议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在校学生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贫困学生评议认定工作。各专业学院认定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申请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第三章的规定,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申请学生提供的困难证明材料,进行认真评议,拟定本班级的特殊困难和困难、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将初评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专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复原退伍军人子女、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城镇低保户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1.审查内容: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建档条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2.审查方式: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建议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第三章规定,最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在适当的地点和适当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档,同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章  异议与申诉

第十八条  如果对班级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专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专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档次,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学生答复。 

第二十条  如对专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申诉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调整。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果贫困生评议认定工作结束后,未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符合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可按照程序增补为相应等级的贫困生,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院要建立完善的贫困生档案库。内容包括:①专业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②班级贫困生评议小组成员名单;③班级和学院贫困生公示名单;④《铜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统计表》 ;⑤《铜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⑥贫困生的申请书;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⑨班级评议原始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并全额追回所得到的困难资助金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 刘晓琴 审核 石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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