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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制造或者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3。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的所有购买、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由各专业学院和实验中心共同管理,即:
1、各专业学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出入库管理及使用安全;
2、各专业学院和实验中心共同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并由实验中心向公安部门进行网上申购并打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3、实验中心定期组织各专业学院清查易制毒化学品库存量,及时掌握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情况。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储在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专用柜中,贮存地点由各专业学院负责管理,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设有明显的易制毒化学品标志和相应的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并设有专人管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通的易制毒品,需分开存放,且不得超量储存;各类易制毒化学品要按照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存储要求存储,不能满足其存储条件的要及时上报。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要建立专用台账,精确记录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出库的时间、数量和相关责任人,并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十条 各专业学院需对库存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定期盘底检查,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上报,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铜仁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程序如下图,申购人员须严格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从严申购。
第十二条 领用人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应详细填写《铜仁学院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附件2),经实验分中心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审批后,由使用人和监督人双人领取。禁止在校学生作为领用人和监督人。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院库管人员应认真检查台账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分发,分发完毕后签字确认,台账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后废渣、废液,应按规定倒入废液回收容器内,严禁将含有易制毒的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
第十五条 对变质或失效等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当作一般废物进行处理,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报废处置,并在台账上记录。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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