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经费有效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激发我校教师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6〕5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关于《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黔财教〔2019〕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协作项目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安全高效、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我校科研人员以铜仁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总体管理工作由学校校长负责,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预决算、结题等审查,监督科研项目的开展,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各类科研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

审计、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国资科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入库登记和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招标科负责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的合同规定及本办法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科研、财务、审计、二级学院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与审批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1.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销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相关票据报销相关费用。

1)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本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经所属二级学院、科研处同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2)若确属项目研究所需,要去景区考察调研的,需事前提供具体的考察方案,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科研处同意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无事前审批手续,不能报销。

3)因受出差任务的客观要求及出差目的地地理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导致不便于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必须选择自驾车(含租车)的,需事前提供具体的用车方案,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科研处同意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无事前审批手续,不能报销。

租车应当优先选择租赁公司的车辆,报销时提供租车发票及相关支撑材料;确无租车公司的地区,需提供租车费收据、费用清单、汽车行驶证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联系方式等材料,方可报销。  

4)自驾车(含租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规,如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违章行驶等,由自驾人员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此类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组成员也可开支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具体发放标准按《财政部有关印发<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1.专家咨询费(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发放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半天按照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2.专家咨询费(通讯)发放标准: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1.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用车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等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2.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培训和学习经费支出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经费。

(一)间接费用核定标准:

1.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核定间接费用。

2.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根据项目总经费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对于科研规模较小项目的经费(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2)间接费用根据项目总经费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2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4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3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13%。

3.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国家、省厅相关最新文件精神核定。

(二)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学校从间接费用中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中的30%作为二级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由二级学院使用,另外的7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处统筹管理和使用。

项目管理费用于与科研项目组织、执行和管理有关的开支,比如项目评审费、邀请专家来校指导项目申报的住宿费、教师申报项目出差答辩的差旅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三)绩效支出经费,是指学校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

1.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计划书规定完成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学校于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的当年年底将绩效全额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2.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年,延期1年以上结题的项目按原预算绩效的80%发放给项目组,不能结题的项目绩效不予发放。结余资金留归学校统筹使用。

3.项目负责人获得的绩效收入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十一条  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发票,名称不能是个人,必须是“铜仁学院”,发票才能到学校财务报销。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单需包含发放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号码等信息。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费用从相应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项目组须与聘请人员签订相关合同,并报科研处、财务处和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开支一般应执行出资经费方的有关规定;严禁将项目经费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一)大额经费的报销(一次性8万元及以上),须事先报经费开支计划,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二)外拨科研协作费,委托外单位开展测试、加工等费用,必须凭合作或委托协议,报科研处批准后,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三)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借支,如确实是必须借支的按《铜仁学院财务借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仪器设备的维护等,设备费应从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原则上科研经费不能用于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如需采购,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按《铜仁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统一招标采购。

(一)购置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形成资产的,由项目负责人报国资科备案后自行购买;
    (二)购置总价在5万元-1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由所在二级学院物资采购小组统一采购,报学校国资科备案;
    (三)购置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所在二级学院、科研处同意,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程序统一招标采购。

 (四)凡是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需列入固定资产到国资科入库方可报销。项目完成后,按后续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继续保管使用相关仪器设备。损毁或报废的仪器设备需报国资科按《铜仁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项目与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到位后,学校财务处对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每一项目给予专用经费编号。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除增列外拨经费外,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在研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督促做好开题、研究、中期检查、结题等工作,确保项目研究如期完成。研究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不进行中期检查,直接进入结题程序。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效果和质量,保证项目能及时有效结题,实行对项目申报暂缓或撤消制度:

(一)对于个人项目延期结题达2项及以上的,在其延期项目完成之前暂缓申报个人项目;

(二)项目预定结题时间不能按期完成,延期2年后仍不能结题的,则视为无法完成项目,校级项目将予以撤项,校外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项目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收回。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在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后,经科研处批准,由项目组指定成员负责经费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指定负责成员做好衔接工作及相关检查与结题工作。项目组其他人员无法完成的项目做撤项处理。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项目负责人因故辞世,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科研处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项目组其他人员无法完成的项目做撤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所有成果与产权均属于铜仁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泄露或转让,项目研究的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为使科研成果得到有效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铜仁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五条  学校、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所在二级学院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者成果未能达到申请书的目标,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处理。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应视情节轻重按要求退回已拨经费或剩余资金。所退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对学术不端者,还将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精神和铜仁学院相关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已有相关管理规定的以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资金。2019年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在本办法公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经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按照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在本办法公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选择适用本办法,则间接经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解释、执行,涉及项目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经费使用由财务处负责,购置仪器设备由招标科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发〔2018〕154号)同时废止。

 

铜仁学院

20197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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