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学生出国(境)外交流学习,促进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视野,进一步规范我校出国(境)交流生的管理和服务,保证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是指通过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学生交流项目在合作院校学习交流、不以获取对方学校学位为目的在校生。交流学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三条 交流生从时间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类型,出国(境)3—6个月以内为短期交流生;出国(境)达到6个月以上为长期交流生。
第四条 交流生的管理应贯彻规范、专业和服务学生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应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交流生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交流生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部、保卫处、各学院为交流生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洽谈国(境)外交流项目,发布交流项目通知,组织遴选派出、行前培训,承担就交流项目与合作高校的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导各学院和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购买保险等相关工作,开展交流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出国(境)交流生的审批、学籍保留、学分互认与成绩录入等学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做好交流生国(境)外违纪处分、遣返回国、突发事件处理、组织购买保险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做好出国(境)交流生选拔派出、行前教育、学分认定、跟踪管理、返校总结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纪委监察室负责铜仁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奖学金(含“贵州省千人海外留学计划”奖学金)等交流生项目资金发放。纪委监察室全程监督交流生项目,确保交流项目公平公开公正实施。团委负责指导我校出国(境)交流生代表团准备参加重要交流活动的文艺节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多渠道争取社会资金资助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宣传部负责收集发布有关交流项目的新闻,积极塑造学校开放办学形象。保卫处负责处理交流生突发事件,加强与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联系,关注交流生动态,维护交流生安全。
第三章 交流生的选拔派出
第十一条 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我校在读全日制学生。
(三)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强,身心健康,有较好的英语交际能力,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四)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交流生选拔的程序:
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选拔与派出流程分为通知发布、申请报名、选拔审核、录取派出、报到总结5个阶段。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通知发布: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项目要求每学期发布下学期或下学年出国(境)交流项目选拔通知。
(二)申请报名:各学院根据选拔通知组织学生报名,申请交流项目的学生填写《铜仁学院学生出国(境)研修学习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材料报名。
(三)选拔审核:
1.学院初审:学院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学校复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院推荐的学生进行复审,拟定选派名单,报校领导审批后公示。
(四)录取派出:根据选拔通知,择优选派带队老师,交流生和带队老师凭邀请函或者录取通知书自行办理交流项目所需的体检、保险、出国(境)证件、签证(签注)等出国(境)手续,经相关部门行前教育后派出。
(五)报到总结:交流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需按时返校,交流期满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向我校所在学院报到,由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向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交流生返校情况,交本学院交流生学习成绩单及研修心得。返校一个月内由各学院组织交流生向所在学院师生做经验交流汇报,相关材料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材料报送和录取工作,及时指导交流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提供出国(境)交流学习录取名单至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纪委检查室、各学院存档备案。
第四章 交流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我校交流生交流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友好合作协议中学生交流项目的优惠待遇,可申请国(境)外合作交流学校奖学金和助学金。
(二)申请国家、省级、我校资助的交流生专项奖学金,正常参加我校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奖。
(三)参加交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交流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四)学校鼓励出国(境)跨专业跨学科学习,交流生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或感兴趣的课程学习,我校承认交流生在所赴大学修读的课程和学分。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或参加交流学校活动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我校学交流生流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无故放弃派出名额者,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继续参加其它任何出国(境)交流项目的资格。
(二)交流生须签署《铜仁学院交流学生安全责任告知书》和其他学生管理文件,积极参加行前教育,主动了解并遵守我校交流生派出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校规校纪,接受我校及对方学校的管理,积极维护铜仁学院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形象。
(三)交流生行前体检合格,且必须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否则不予派出。
(四)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留学,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交流期满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必须向我校所在学院报到。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学生本人写申请、学生家长写情况说明同时向我校就读专业学院提出中途终止培养计划,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交流学校同意,经我校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五)交流生要严于律己,勤奋学习,主动准备文艺展演、文化衫等展现我校学子精神风貌,及时收集交流期间的图文资料做好新闻报道等。
(六)交流期间作为铜仁学院学生身份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交流生的成绩认定和学习管理
第十六条 交流生成绩认定参照院政发[2015]84号《铜仁学院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成绩互认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学院审核认定,交教务处录入系统。
第十七条 交流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十八条 交流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交流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铜仁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对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十九条 涉及交流生教务管理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交流生出国(境)交流期间,原所在学院负责与交流生保持信息沟通,协助解决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章 交流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实行四级联动管理,教务处负责交流生的学籍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交流生的学生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交流项目选派联络协调,各学院做好交流生管理服务具体工作,指派外事联络员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交流生管理以我校管理规章制度为主、交流学校管理制度为辅,管理过程中两校制度实施就高不就低、就严不就松,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告知合作院校我校交流生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流生带队老师主动熟知我校交流生管理相关规定,以服务交流生为中心,带领交流生做好行前培训、出国(境)手续办理、行程及外出活动安排、新闻报道、收集审核交流心得等,协商交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教学安排、学生管理,主动拓展我校国际合作交流伙伴,协助我校开展留学生招生工作、处理交流生突发事件,及时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流生所在学院汇报交流生学习生活情况,行前签订《铜仁学院交流生带队教师岗位职责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遵守学校交流合作项目相关规定:
(一)严禁在国(境)外兼职(不管受薪或不受薪),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以免被取消居留权,驱逐出所在国家地区。
(二)参加交流项目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取消交流学习项目,按学校规定时间及时返校。
(三)交流生到达驻地后,须于当天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电子邮件等)告知我校所在学院指定的外事联络员,所赴学校交流小组长同时告知指定的带队老师或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交流项目负责人,交流期间随时与学校保持联系。
(四)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经常主动及时如实向原就读学院汇报学习生活情况;遵守我国及留学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告知交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我校指定带队老师,我校所在学院,各学院及时向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电话联系、书面报备,我校将根据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知情不报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集体外出活动,由学生个人先向我校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所赴交流学校交流生集体提前一周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集体乘车出行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六)交流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赴交流学校回国,不得再返回参加该交流项目,并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校纪,按《铜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处理。参与宗教或传销活动的、打架斗殴情节严重、不服从学校管理经劝说无效、严重影响我校交流合作项目、损害学校声誉的交流生,情节严重者给予遣返回国、开除学籍,不得再参加我校学习交流项目。以上情况,交流生不享受我校和交流学校提供的奖学金。
(七)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留学,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交流期满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必须向我校所在学院报到。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学生本人填写《铜仁学院交流生中途终止培养计划申请表》(附件2),学生家长写情况说明,交流学校同意后,向我校就读专业学院提出中途终止培养计划,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八)交流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自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遵守我校交流生考勤相关规定:
(一)交流生考勤范围包括:课堂教学、第二课堂活动、教学实践、晚自习、学生文化活动、就寝以及交流学校规定交流生必须参加的活动。
(二)交流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按时参加交流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因故不参加者,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并填写请假申报单,经批准后生效。如有带队老师,请假需向带队老师报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论处。
(三)不能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折合旷课一节。
(四)学生因病请假应附医院证明,病假、事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因病请假2天,原则上还须提供相应医院证明和家长同意的书面函件(含家长对学生的安全承诺);因事请假2天,原则上还须提供家长同意的书面函件(含家长对学生的安全承诺);经交流学校同意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请假一天以内,由我校带队老师或班主任(辅导员)审批;
2.请假二至七天(含七天),由我校班主任(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3.请假八至十五天(含十五天),由我校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4. 十六天以上的特殊请假,我校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5.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假期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续假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6.交流生请假后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及学生家长全部承担。交流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交流学校国际处、我校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销假,否则,以缺旷论。
7.交流生请假,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一学期内累计病、事假超过十五天时,应报学生工作处处、教务处备案;交流期间累计病、事假超过总交流期限五分之一者,应予遣返回国。
8.学生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数,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文化活动、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的,按每天六学时计算。晚寝缺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擅自缺旷的交流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铜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9.交流生的请假申报单、医院证明等资料由学院存档备查。带队老师认真记录考勤,定期向学校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汇报告交流生考勤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流生遵守国内外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严禁租赁驾驶摩托车、机动车等车辆,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国内外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注意乘车安全,不乘坐无证、无牌、无年检交通工具,不闯红灯,不单独外出。
第二十七条 严格交流期间的住宿管理。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如果交流学校在校内提供住宿,交流生严禁私自在外住宿。交流学校不提供校内住宿,交流生应选择距离交流学校近、安全的住处,每学期初由学生个人和学生家长向交流学校国际处申请同意后,我校所在学院审批、当天报送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晚上必须按交流学校规定准时归寝,如交流学校没有规定时间,参照北京时间21:30前返回寝室,严禁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宿舍饲养宠物,严禁在宿舍内经商。不在宿舍内打球、嬉戏、大声喧哗,不使用大功率音响,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在交流学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切实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注意自我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未涉及事宜按照铜仁学院学生管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我校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解释。
第七章 交流项目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交流生有权享有校际交流有关协议的优惠待遇,但仍需正常缴纳铜仁学院学费、住宿费,并自行承担出国(境)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我校交流生如已获得国(境)外合作学校的奖学金等资助,不再享受本校提供的交流生相关奖学金。
第八章 交流项目信息反馈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在交流生返校后,定期组织项目汇报会,促进形成国际交流氛围,听取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的交流情况和对交流项目的改进意见,并书面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具体的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与国(境)外高校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九章 学生自主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自主出国(境)交流学习,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通过个人渠道或其他非校际合作性质的项目出国(境)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或长期交流学习,必须向我校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参加交流。自主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名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主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所在学院按照项目交流生管理对学生做好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7年4月20日
附件1
铜仁学院交流生安全责任告知书
赴 全体交流生:
为保证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有序开展,确保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铜仁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将有关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1、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行前安全教育活动,主动了解并遵守交流生派出相关规定,我校和交流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机场安检相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不帮助陌生人携带、托运物品。
3、遵守学校交流项目规定,行前体检合格,购买所赴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保险,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内外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1、遵守国内外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注意乘车安全,不乘坐无证、无牌、无年检交通工具,不闯红灯。
2、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严禁租赁驾驶摩托车、机动车等车辆,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不单独外出。
第三条 严格交流期间的宿舍住宿管理。
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如果交流学校在校内提供住宿,交流生严禁私自在外住宿。交流学校不提供校内住宿,交流生应选择距离交流学校近、安全的住处,每学期初由学生个人和学生家长向交流学校国际处申请同意后,我校所在学院审批、当天报送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晚上必须按交流学校规定准时归寝,如交流学校没有规定时间,参照北京时间21:30前返回寝室,严禁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在交流学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切实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注意自我人身及财产安全。
3、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4、宿舍内严禁饲养宠物。
5、不在宿舍内打球、嬉戏、大声喧哗,不使用大功率音响,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6、严禁在宿舍内经商。
第四条 遵守学校交流合作项目相关规定。
1.严禁在国(境)外兼职(不管受薪或不受薪),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以免被取消居留权,驱逐出所在国家地区。
2.参加交流项目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3.交流生到达驻地后,须于当天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电子邮件等)告知我校所在学院指定的外事联络员,所赴学校交流小组长同时告知指定的带队老师或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交流项目负责人,交流期间随时与学校保持联系。
4.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经常主动及时如实向原就读学院汇报学习生活情况;遵守我国及留学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告知交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我校指定带队老师、我校所在学院,各学院及时向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电话、书面报备,我校将根据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知情不报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5.集体外出活动,由学生个人先向我校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所赴交流学校交流生集体提前一周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集体乘车出行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6.交流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赴交流学校回国,不得再返回参加该交流项目,并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校纪,按《铜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处理。参与宗教或传销活动的、打架斗殴情节严重、不服从学校管理经劝说无效、严重影响我校交流合作项目、损害学校声誉的交流生,情节严重者给予遣返回国、开除学籍,不得再参加我校学习交流项目。以上情况,交流生不享受我校和交流学校提供的奖学金。
7.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留学,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交流期满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必须向我校所在学院报到。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学生本人填写《铜仁学院交流生中途终止培养计划申请表》(附件2),学生家长写情况说明,交流学校同意后,向我校就读专业学院提出中途终止培养计划,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8.交流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自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 遵守我校交流生考勤相关规定。
1.交流生考勤范围包括:课堂教学、第二课堂活动、教学实践、晚自习、学生文化活动、就寝以及交流学校规定交流生必须参加的活动。
2.交流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按时参加交流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因故不参加者,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并填写请假申报单》,经批准后生效。如有带队老师,请假需向带队老师报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论处。
3、不能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折合旷课一节。
4、学生因病请假应附医院证明,病假、事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因病请假2天,原则上还须提供相应医院证明和家长同意的书面函件(含家长对学生的安全承诺);因事请假2天,原则上还须提供家长同意的书面函件(含家长对学生的安全承诺);经交流学校同意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请假一天以内,由我校带队老师或班主任(辅导员)审批;
请假二至七天(含七天),由我校班主任(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八至十五天(含十五天),由我校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④ 十六天以上的特殊请假,我校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5.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假期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续假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6.交流生请假后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及学生家长全部承担。交流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交流学校国际处、我校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销假,否则,以缺旷论。
7.交流生请假,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一学期内累计病、事假超过十五天时,应报学生工作处处、教务处备案;交流期间累计病、事假超过总交流期限五分之一者,应予遣返回国。
8.学生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数,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文化活动、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的,按每天六学时计算。晚寝缺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擅自缺旷的交流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铜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9.交流生的请假申报单、医院证明等资料由学院存档备查。带队老师认真记录考勤,定期向学校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报告交流生考勤情况。
第六条 严禁以现金或实物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七条 严禁擅自到游泳池以外的任何水域游泳。
第八条 自觉注意饮食安全。不吃“三无”包装的食品,不到无卫生保证的饮食场所用餐,不冒险尝试可能导致过敏及毒害的食物。自觉抵制毒品。
第九条 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影响和干扰其它同学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严禁私藏管制刀具以及火药、浓硫酸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严禁参加危险的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社会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的信息保密工作,不得利用计算机网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严禁止黄色、非法、反动等网站,严禁观看、复制、传播淫秽音像制品和黄色书刊。严禁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未涉及事宜按照铜仁学院在校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或细则执行,由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共同解释。
铜仁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学工部
年 月 日



附件3
铜仁学院交流生带队教师工作职责告知书
为了保证学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有序开展,确保我校交流生在国(境)外的安全,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出国(境)交流生的管理和服务,特对交流生带队教师职责做出以下要求:
一、带队教师要以服务交流生为中心,热爱、关心交流生;服从学校安排,具有高度责任心,主动了解遵守我校和交流学校交流生管理的相关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声誉;为人师表,举止得体。
二、出发前,带队教师带领交流生做好行前培训、出国(境)手续办理、行程活动安排、文艺节目排练、文化衫设计等(活动经费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做好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相关准备工作。在往返国(境)外交流学校与我校途中,带队教师必须跟随管理,确保交流生交通安全。
三、带队教师要协商交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教学安排、学生管理,原则上要求与交流生同食同住,全程跟进交流生的管理服务工作,解决交流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如实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流生所在学院汇报交流生学习生活情况。
四、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做好外出活动审核、考勤归寝等情况记录,及时了解掌握交流生的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经常对交流生进行组织纪律性教育和实习安全教育。
五、积极主动创造在交流学校文艺展演的机会,举办中华文化系列活动,扩大铜仁学院知名度。
六、做好交流期间的新闻报道(一个学期至少2篇),收集、编辑好交流心得等图文资料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发往《铜仁学院微校园》《铜仁学院新闻网》《铜仁学院视界》等媒体,展现我校国际交流合作的历程和成果。
七、经常与交流学校外事部门联系,努力争取交流学校对我校交流生的关心和帮助,维护交流生的利益,确保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八、带队教师不得中途擅自离开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所在学院书面申请,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九、积极在学校、学生、家长、交流学校、中国驻当地领事馆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以确保学生交流项目顺利开展,主动在当地建立我校新的国际合作交流伙伴,推进合作项目,协助学校开展留学生招生工作。
十、带队教师要带头遵守我国及留学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告知交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我校所在学院,知情不报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带队教师必须全力协助处理交流生突发事件。
十一、交流结束后,带队教师要及时作出总结,收集相关资料,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协助我校专业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开展出国(境)交流生经验交流总结汇报活动。
十二、带队期间,享受我校教师享受的其它一切福利待遇。
带队交流学校:
带队学生人数:
带队交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带队教师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